“醉驾入刑”效果如何?3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研讨。
尽管从2010年8月“醉驾入刑”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始,有关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酒后驾驶和由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
全国政协委员、法学家杨海坤说:“‘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内保大队大队长宋玉兰认为,“醉驾入刑”的初步效果非常好,“我在各种场合听到过老百姓的反映,人们对于酒驾危害性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深刻。”
但是,近一年来,围绕着“是否所有的醉驾都应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判断醉驾标准是否可以改进”的争议一直存在。当天与会的不少人士纷纷表示,“两高”应该尽早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廓清这些疑难问题。
“醉驾入刑”曾经历过一番博弈。考虑到犯罪记录对个人的影响甚大,公务员在触犯刑律后将被开除公职,《刑法修正案(八)》最初的草案规定,醉酒驾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才能成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样处罚面太窄,与民众要求严惩醉驾的呼声有距离,于是,后来的第二、三审直至提交表决的草案都删去了“情节恶劣”的表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解释,对醉驾规定得严苛一些并无不当,如果规定情节恶劣才入罪,民众会觉得法律越改越松。
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醉驾入罪的前提条件。但是,有学者认为,这样与《刑法》第13条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能存在矛盾。
当天的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举例说,如果有人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没有发生事故,后被交警查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依据《刑法》第13条认为不构成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这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酒驾车行为,如果按照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仅能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力度明显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之前,第91条的原条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处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有的地方明确要求对醉酒驾车采取“零容忍”,一律入刑,检察机关不能不起诉、法院不能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处罚的衔接问题,但似乎与《刑法》第13条规定并不吻合。
事实上,早在2011年5月10日,《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时,醉驾是否应该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入刑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当时,在全国刑事审判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军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对醉酒驾车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宜一律入罪。一时间,“最高法为权贵阶层留口子”、“越权解释法律”的指责铺天盖地。当时,不少刑法学专家纷纷发表观点。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撰文称,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主要存在这种危险就行,不需要司法人员对这种危险进行判断。如果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本罪不可能成立。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张明楷的解释在刑法学理论界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则主张,对于醉驾具体的危险性,需要交由司法人员进行判定。他说,实际生活中,有的人自己主动狂饮、事后又坚持自己开车,有的是在他人力劝下醉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驾而驾车;有的人是在车流密集的繁华地段醉驾,有的是在人车已经稀少的深夜醉驾等,“如果交警一测,酒精含量达标,就认为是犯罪,未免太简单化。”这种看法跟最高法的态度非常接近。
不过,普通民众管不了这么多。在他们看来,不问情节一律入罪正是“醉驾入刑”最大的亮点。
与会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关于“醉驾入刑”的立法过于“粗犷”,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使之更细致、具体,从而使实际处罚结果的威慑作用最大化。
“醉驾入刑”对司法者是不小的挑战。北京大学教授、刑法学者储槐植说,现实中各种情况都存在,一个人被交警拦下后,拿起随身携带的酒狂饮,说自己是停了车后喝的酒,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醉驾入刑”后的实施情况很关注,他披露了一些数字:“醉驾入刑”后,全国法院2011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刑事案件增加了8倍多,并非案件绝对数量增加,而是《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醉酒后驾车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此前,法院处理醉驾、飙车案件,适用此罪名还是很慎重的。
胡云腾说,危险驾驶罪这个新罪名出台后,本来要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所以造成在不同阶段处理不大相同。
他还表示,判断醉驾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考虑,要考虑驾驶者的主观意图,对于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是否应该一律入刑的确应该考虑。
余凌云主持的醉驾现象研究课题组调研发现,处罚力度上升之后,不少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发,比如,有的司机紧闭门窗,躲在车内,任凭交警如何劝说也不出来,持续数个小时;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交警问话,一言不发;有的司机声称患有乙肝,试图吓退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殴打交警、暴力抗法、冲闯检查站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此外,由于人体对酒精有一定的分解功能,时间越长,酒精分解的越多,被测试时酒精含量的数值就越低,因此,拖延时间成为很多人逃避酒驾惩罚的一个重要手段。对这种违法行为,目前仅能以妨碍执行公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罚,最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的力度明显不足。
判断是否醉驾的检测方法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按照公安部2011年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公安部还要求,对涉嫌醉驾者必须进行两次酒精检测,第一次是呼气,第二次是血液。“如果第一时间不配合检查,检测时酒精含量达不到80毫克怎么办?我们现在也不清楚。”一位来自交管部门的人士认为这条规定过于粗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曾经对媒体表示,他对“醉驾入刑”难以操作的担心至今没变。作为法医学专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次审议中,丛斌都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样,醉酒状态仅仅以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进行判定,不够科学。
“有人100毫升血液中只有40毫克酒精就已经酩酊大醉,有人100毫克还跟没喝似的,这样的话,40毫克的开了车,就可以逃避惩罚,这显然不公平。”丛斌主张结合酒后行为是否能够自主控制、语言表达是否有障碍等多种要素来评价“醉酒状态”。
另外,在查处醉驾过程中,如何节约执法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公安部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副处长李华周表示,交警查处醉驾是现场执法,一对一,目前执法成本特别高。
此外,公安部出台的程序规定要求两名以上警察陪同一名嫌疑司机至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毫无疑问,该程序规定将耗费交警部门有限的资源,如果其他部门的警察能够协助交警部门一同开展对醉驾的执法工作,那么他们就能够承担起将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的任务,交警就能够从此项任务中解放出来,从而继续在现场开展执法活动。
丛斌认为,尽管目前“醉驾入刑”存在种种问题,但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立法机关不应该轻易改动这条立法。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他建议,由法医学会出台有关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另外,等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